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省、地(市)、县(市、区)可筹措基金,用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事业。鼓励集体、个人捐资兴办有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公益事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