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省、地(市)、县(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乡(镇)、街道可以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指定专人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