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九条已废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供应未成年学生和儿童食品,应指定专人负责,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