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学校、幼儿园必须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定期为未成年学生和儿童进行体检,并适时地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生理、心理卫生教育和社会生活指导。

学校要为未成年女学生指派生活指导员,指导员由女性教职员兼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