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七条已废止学校、幼儿园和教师不得违反省教育主管部门和物价、财政等部门的规定,向未成年学生和儿童收取费用。必须收取的费用,要出具合法、足额的收据;不出具的,家长和未成年学生、儿童有权拒付或向有关部门投诉。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