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学校和教师不得擅自停止未成年学生上学、上课。学校非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责令未成年学生退学或开除其学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