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五条已废止学校和教师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禁止用罚款手段处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