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四条已废止学校和教师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和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学生,应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或放任不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