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船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实施渔船登记、检验的;(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对遇险渔船及人员不及时组织施救,后果严重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