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船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实施渔船登记、检验的;

(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对遇险渔船及人员不及时组织施救,后果严重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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