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是: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船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和自然港湾。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渔船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渔港工程船、油船、供应船、驳船、交通船、渔业执法船;渔民在塘堰、精养鱼池、沟渠使用的渔船除外。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