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水上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渔港经营者应当建立渔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全面负责渔港的安全生产;渔船经营者全面负责渔船的安全生产;船长对所驾驶渔船的安全生产负责。渔港经营者、渔船经营者应当保障渔业安全投入,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规或者冒险作业。渔船经营者不得允许未取得相应的船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上船作业。渔船船员在渔船航行、作业和停泊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避碰规则、安全操作规程和值班守则。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