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渔港经营者应当建立渔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全面负责渔港的安全生产;渔船经营者全面负责渔船的安全生产;船长对所驾驶渔船的安全生产负责。

渔港经营者、渔船经营者应当保障渔业安全投入,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规或者冒险作业。

渔船经营者不得允许未取得相应的船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上船作业。

渔船船员在渔船航行、作业和停泊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避碰规则、安全操作规程和值班守则。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