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水上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渔船遇险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发出求救信号,向就近的海事机构或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有关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核实情况,组织救助,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报。有关单位和在现场附近的船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积极参与救助,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事故和纠纷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