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船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渔船实行登记和强制检验制度。渔船在发生下列登记事项变更时,渔船所有人应当向原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船名或者船籍港;(二)船舶尺度、吨位或者作业方式;(三)船舶主机类型、数目或者功率;(四)船舶所有人名称或者住址;(五)应当进行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况。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