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在通航水域内航行的渔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效的渔船检验证书;(二)有效的渔船登记证书;(三)足额的合格船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