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第二章 渔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交通管理部门在有通航功能的渔业水域设置助航标志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禁止在航道内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