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第二章 渔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禁止在渔港水域从事有碍水上安全的捕捞、养殖及其他作业。禁止在渔港水域内施工作业后遗留碍航物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禁止向渔港水域排放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回填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