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在渔港水域从事有碍水上安全的捕捞、养殖及其他作业。

禁止在渔港水域内施工作业后遗留碍航物或者其他安全隐患。

禁止向渔港水域排放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回填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