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渔港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建设审批手续,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竣工验收须有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参加。

渔港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渔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在渔港港区从事工程建设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