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地质环境调查,建立地质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完善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对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点、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等技术标准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