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地质环境调查,建立地质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完善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对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点、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等技术标准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