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地质环境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地质灾害监测;(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三)地下水动态监测;(四)其他地质环境监测和应急监测。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