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矿产资源、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规划,应当与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充分考虑地质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和减轻对地质环境的破坏。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