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