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地质环境保护责任制,推进重点地质环境修复工程建设,将地质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