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气象、地震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质环境现状和上一级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环境监测等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