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地质环境保护遵循保护优先、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