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调查评价、规划、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影响地质环境的开发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岩体、土体、矿藏、地下水等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