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监测、报告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数据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开展水位、水质、水量、水温动态监测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