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规定监测、报告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数据的;(二)不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开展水位、水质、水量、水温动态监测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