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具有地质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具有观赏、科普价值的地质遗迹和矿业遗迹,可以建立地质公园。

鼓励矿山企业、资源枯竭型城市综合利用矿业遗迹,开展特色旅游。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