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采矿权时,应当同时编制报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方案适用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超过五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者修改。

采矿权人因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以及开采方式等需要改变开采方案的,或者因突发事件导致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编制或者修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