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采矿权申请人申请采矿权时,应当同时编制报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方案适用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超过五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者修改。采矿权人因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以及开采方式等需要改变开采方案的,或者因突发事件导致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编制或者修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