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义务,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