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义务,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