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地质环境,保障生态安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和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防止地质灾害、地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