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广泛开展地质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