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调查评价、规划、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影响地质环境的开发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岩体、土体、矿藏、地下水等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和。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