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的重大隐患点,制定落实监测和防治措施,及时消除灾害隐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