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的重大隐患点,制定落实监测和防治措施,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