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建立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组织开展防灾知识技能培训演练,增强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