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已建成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程及野外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设施设备的管护,保障其防灾减灾效能的发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