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或者加剧地质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