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地质灾害防治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省级负责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市(州)负责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县(市、区)负责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