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或授权的检验机构,负责对产品、维修、服务等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评价、鉴定,其结论作为行政处理和质量争议裁定的依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