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已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