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村规模、生产生活实际、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