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四章 扶持与奖励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民营科技企业人员经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可出国(境)进行科技考察、学术交流、科技展览和商务活动。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人员经一次审批,可在本年度内多次出国(境)。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