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矿产资源管理的管理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应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恢复和治理,防止灾害的扩大。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