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应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恢复和治理,防止灾害的扩大。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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