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并履行其他法定义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