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并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