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批准后方可进行。其中,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的,应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