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一)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可以转让探矿权;(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变更采矿权主体的,可以转让采矿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