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三条已修改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勘查区块范围的;(二)变更勘查工作对象的;(三)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的;(四)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