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变更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的;

(四)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