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四条已修改探矿权人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自勘查许可证颁布之日起,探矿权人在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一百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一百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五百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