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第七条有效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孳息;(三)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